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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深圳江铜南方总公司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1-13点击量:


关于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深圳江铜南方总公司的公告

一、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案号:(2017)粤03民初1885号》

二、原告: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深圳江铜南方总公司

四、案件所处阶段:一审审理阶段

五、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案件背景:2015年8月,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下称江铜公司)因其他企业结欠其货款有可能无法偿还,在明知奔达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奔达康集团)及旗下企业没拖欠其一元货款,且与江铜公司的应收账款询证函及签订的《同一债务人确认书》等文件中明确界定了案涉债务人与奔达康集团及旗下企业无关;在明知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奔达康电缆公司)已于2015年3月16日在深圳证监局进行上市辅导备案,处于上市辅导、准备申报IPO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滥用诉权,将奔达康集团及旗下奔达康电缆公司、深圳市奔达康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当成其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进行绑架诉讼,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奔达康集团及奔达康电缆公司、深圳市奔达康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向其清偿他人债务,并蓄意查封、冻结我方股权和银行帐户,造成奔达康电缆公司因出现重大诉讼,无法上市IPO,奔达康集团及旗下公司商业信誉受到严重冲击,正常的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等严重后果。

2016年2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以江铜公司对我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江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江铜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9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粤民终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江铜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直至2016年10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我方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2017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132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深圳中院及广东省高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江铜公司的再审申请。

七、现状: 

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追究江铜公司的侵权责任,挽回因侵权行为致我方所遭受的损失(不包括若成功上市的股权增值损失)。2017年8月,奔达康电缆公司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以江铜公司为侵权责任主体、以保全担保人深圳江铜南方总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侵权赔偿案件。前案被告为地毯式查封冻结我方的资产,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房产作为担保物,现该担保物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维持查封、冻结措施,作为其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所需赔偿的担保物。
本案定于2018年1月24日开庭,我们热切期待法律为我方讨回公道,期待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让这种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违法行为给社会一个交代,给奔达康企业一个交代,给深受伤害的奔达康人一个迟来的慰藉!
特此公告
  奔达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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